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我只是想知道二者之间的关系?

  美好、和谐的社会,始终是全人类追求的梦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关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解决当前社会转型期种种矛盾和问题的突破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也指出,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所谓法冶,即“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发达的政治文明和先进的治国方式,它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法冶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追求,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古希腊政治学家柏拉图曾提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而体现正义的法治,按照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的说法就是“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一个对社会生活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须服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变革、经久不变与变化无常这些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始终以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的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石,失去这个基石,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秩序便会荡然不存,人类就会倒退到类人猿的初始社会中。
  二、 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整体文明的社会。如果说物质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设体现了人们对主观精神世界的追求的话,政治文明建设则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追求。三者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共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徐显明曾指出:“文明的最主要标志是社会法治化。其中所有的人都能有尊严地进行生活和交往,尊重人、爱护人和无差别地对待入的观念和行为成为社会主流道德,这种文明依赖于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没有法冶,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三、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最为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当前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入手处。
  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
  法冶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治另一层重要的含义是,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个人和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会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
  法治政府,恰;哈就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在法治政府下,民众自由地创造财富,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民众又可以自愿合作起来治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务。至于政府,则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弥补这两者的不足,通过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政策,支持民众的自我治理。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探究以民主来约束政府行为之道,必须探索以司法改革为民众提供法律救助之道。
  四、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主体的诉求需要充分表达,使各级政府面临着大量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为此,要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和谐社会以法治精神为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

参考资料:http://www.sdcourt.gov.cn/jcms/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05/11/22/art_5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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