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文号: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即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项“不予受理”以及第3项“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依反面解释,除该条第1款第1项以及第3项可以申请再审外,第2项以及后8项均无法申请再审。因此,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定,相关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 (3)适用裁判形式错误后的处理 A. 二审程序纠错
尽管原审裁判结果正确,但根据本文上述4(2)处的分析结果,商丘中院违反《仲裁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判决形式出具判定结论,导致当事人被赋予了本不应享有的上诉权,本应一审终局的案件被拖入二审程序,严重影响了原审胜诉方的权利。因此,河南高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而非第1项的规定,以商丘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福众公司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B. 再审程序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