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上诉状应怎么写?

如题所述

劳动者 工伤认定 行政 诉讼 上诉状应怎么写? 员工因为 工伤 赔偿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 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写上诉状,上诉状一般需要填写员工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单位的情况。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同时还需要写明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原因。最后是掌握的 证据 有哪些,证据来源的说说明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 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根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工伤认定办法 》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哪一方的规定?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因工伤认定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当事人对工商认定结论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是提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从立法本义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应当是将行政复议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 法规 的《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的行政 诉讼时效 为6个月。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认定主要就是针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所出的劳动诊断结果,工伤认定是必较有权威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或拖欠 赔偿金 的话,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让其给予自己的 劳动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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