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市户口可否查农村自由农田和宅基地等

上城市户口可否查农村自由农田和宅基地等

  不可以:申报(迁移)户口落户的,不能查询当事人名下的自由农田、宅基地等(该项在当事人户口迁出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会计)处,会有登记造册)。

  一,当事人户口迁移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等,应根据如下情况,区别对待: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地;
  2、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应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3、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当事人的宅基地上有建筑物的,在该建筑物自然损坏之后,会由村里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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