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电话骚扰罪这一罪名,因此是没有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这一说法的。
电话骚扰立案程度:
1、利用打电话的形式,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是违法的,只要达到三次以上,受害人就可以拨打110电话或者直接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报案时,要提供骚扰人的电话号码,录音,电话清单等。电话骚扰的,涉及侮辱人格或者恐吓威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自诉立案。涉嫌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电话骚扰的处理办法: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2、通过电话骚扰可能涉嫌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收集并记录对方的电话号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对于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话骚扰,特别是电信、金融、医疗、教育、物业、物流、交付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让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如果是以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的方式骚扰他人且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骚扰立案的三个条件是: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人,企图使他人受到事故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立案的注意事项:
1、粗线条的收集材料和进行审查。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立案审查规定了具体期限,因此对一些复杂、牵涉面较广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为的、人员分散、涉及面广的案件,侦查人员便无暇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观上将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相混淆。
3、对立案调查程序认识有偏差。在调查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未对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作调查,单方面地收集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将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