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民奖”,原称“好市民奖励计划”。
是由香港政府总部(原布政司署)、香港律政司(原律政署)、香港警务处(原皇家香港警察)公共关系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原立法委)、香港民政事务总署(原政务总署)及香港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十八个分区灭罪委员会)、共建维港委员会、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共同合作,于1973年推出,向积极协助警方防止或侦查罪案丶逮捕罪犯的市民颁发奖励,以示嘉许的活动。1984年增设全年最杰出好市民奖,进一步推广好市民奖励计划,以鼓励更多市民协助警方扑灭罪行。
计划旨在鼓励市民举报罪行,在适当时大声呼救及随时准备挺身作证。好市民奖颁奖典礼每年分别会举办两次,而全年好市民奖则于每年的第二期好市民奖颁奖典礼连同好市民奖一同颁发。
获提名角逐好市民奖的人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提名人士不论是案中目击证人或受害人,必须曾积极协助警方或其他市民防止或侦查罪案,或逮捕罪犯;
二,获提名人士所提供的协助,必须是重要及有实际作用的。
全年好市民奖的提名标准基本上与好市民奖相同,但获提名人士必须曾显出:
特别英勇的行为或勇气;高度的机智;或非凡的积极性。
“好市民奖”由香港警务处公关关系科主办颁奖,奖励基金由香港总商会设立和管理。每名得奖者可获颁发奖状和奖金三千元,“全年好市民奖”得主更额外获颁奖牌及四千元奖金。
“好市民奖”的获得者还可以获得“行政长官社区服务奖状”或“行政长官公共服务奖状”以及荣誉勋章,并加入由香港警务处组织的“好市民奖联会”。
“好市民奖”不仅是难得的荣誉,同时,“好市民奖”获得者在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公民福利甚至金融贷款等各方面,都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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