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老项目的界定

如果一个项目是分期开发的,每期都有不同的施工许可证,第一期施工许可证是营改增之前去的,后面的是营改增之后取得,那么这个项目怎样界定新老项目,2016年18号公告并没有说分期开发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以第一个施工许可证为准,直接作为老项目?

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扩展资料: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相关要求规定:

1、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题中企业出租该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文件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因此房产公司的廉租房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免税。

3、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可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属于5月1日以后发生的材料款、设计费,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芦溪县人民政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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