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

如题所述

三大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具体包括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扣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宣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调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程序法律。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共同基本原则如下: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 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 实行回避制;
6 、实行两审终审制;
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 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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