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离休干部挂号费报销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保障高休干部就医,合理使用统筹基金,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有关文件精神井结合本市文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所有离休干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诊,就诊时需持离休干部专用证和病历。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发票和处方到经办机构报销: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2、离休干部在市内住院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在级医院就诊的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应首先考虑转往市内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
3、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就诊的,原则上转往我市确定的下列三级综合医院或大型专科医院: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肿瘸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血液病医院、上海市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瑞金医院、肿瘤医院、眼耳鼻喉医院。
4、凡需市外转诊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经医院医务(医保)科签署意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赴市外诊治。
5、离体干部转往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凭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6、急危病人确需立即转往市外医院抢教者,在时间上不允许按程序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应由诊治医院领导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但事后5个工作日内应补办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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