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了别人的店面和店名他在边上又开一家算不算诈骗要怎么解决

我转了一家超市!原来的老板转给第二个人然后第二个人得知他要在家里在开一家,然后刚开始的老板又和第二个老板合伙来骗我转这家店,我是第三个转超市的!之前他在装修家里我问过三次他说不是做超市!然后现在超市又做了起来!在这过程中我跟他没有任何书面约定都是口头!然后我现在这样的理由能告他吗?

转了别人的店面和店名,店主在边上又开一家并不算诈骗,可以协商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店主又开店不属于此类,因此不算是诈骗。可以和店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诈骗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以高息为诱饵借钱不还就属于诈骗。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借款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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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4
诈骗罪,要有三个要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现在面对这个情况,目前看不能以诈骗罪报警。你报警,警方都不会受理。

对方有隐瞒真相的行为,可是不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解除合同。但是按你说的,全程没有书面合同,很难证明这些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4-27
那他一定没有营业执照!……因为同名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是不给办理的……希望能够帮助你。
第3个回答  2022-03-10
有一转帐评证,有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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