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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