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发明了互联网?

如题所述

《洛杉矶时报》专栏作家迈克尔·希尔兹克(Michael Hiltzik)周一发表评论文章,对《华尔街日报》前发行人戈登·克罗维茨(Gordon Crovitz)的观点进行了反驳,称互联网的发明权应该归属于美国政府而非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为希尔兹克文章全文:克罗维茨周一发布的一篇评论文章,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互联网发明权究竟归谁的讨论。该文章称,所谓美国政府发明了互联网的说法,其实是不折不扣的“都市传奇”。为了支持其论点,克罗维茨引用了我所撰写书籍《闪电商人》(Dealers of Lightning)有关施乐(Xerox)PARC研究中心的内容。对于此书被克界维茨引用,虽然我本人深感荣幸,但正因为如此,我也有责任指明克罗维茨的错误所在。在我的这本书中,我是支持互联网源于ARPANet这个政府项目的论点,而不是反对这种看法。那么我们来看看克罗维茨观点究竟错在哪儿。首先,克罗维茨搬出了罗伯特·泰勒(Robert Taylor)的相关表述。泰勒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ARPA)的高官并主持创建了ARPANet项目。克罗维茨援引泰勒的表述称:“ARPANet还谈不上是互联网,互联网应该能够连接两个或以上的计算机网络。”泰勒最终也加盟施乐PARC研究中心,他在那里负责个人电脑的发明工作,并继续从事网络连接等研究事项。但克罗维茨搞混了“一个互联网”和“整个互联网”的区别。在泰勒上述言论中,他是从技术角度来定义互联网。只是我同泰勒很熟悉,他是我的朋友,因此我在此敢开口说,泰勒本人也非常支持这样的看法:由美国政府提供资金的ARPANet项目,其实正是我们今天所熟悉互联网的前身。克罗维茨还认为,当时ARPA仅仅对ARPANet项目提供了“适度”支持,而实际情况是,ARPA对该项目提供了全力支持。泰勒是互联网发展史上的最重要人物,而这种地位的取得,又是基于他当时所担任政府官员的角色。克罗维茨随后又表示,互联网基础通信协议TCP/IP由文顿·瑟夫(Vinton Cerf)发明(实际上还应该包括他的合作伙伴罗伯特·卡恩(Robert Kahn)),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的主要功绩则是发明了“超级链接”(hyperlink)。(互联网基础通信协议联合发明人文顿·瑟夫)克罗维茨的这些表述同样也有不少问题。没错,瑟夫和卡恩确实发明了TCP/IP协议,但他们这样做的前提,却是承接了一份美国政府的技术开发合同!而超级链接的发明权不应归属于伯纳斯-李,而应该是斯坦福研究院的道格·恩格尔巴特(Doug Engelbart)。恩格尔巴特在1968年展示了超级链接的技术原理。伯纳斯-李实际上是发明了万维网(World Wide Web),当时他在欧洲粒子物理研究所(CERN)工作,该研究所同样是由欧洲各国组建的政府机构。随便说一下,瑟夫在2009年曾写道,自己曾参与相应工作的ARPANet项目“最终催生出互联网”。而鲍勃·梅特卡尔夫(Bob Metcalfe)和戴维·伯格斯(David Boggs)在PARC研究中心发明了以太网(Ethernet)。克罗维茨声称,以太网就是互联网的前身。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事实上,以太网只是一种计算机相互连接以及将这些计算机连接外部网络(诸如互联网)的协议。另一方面,梅特卡尔夫是从ALOHANet项目获得了技术灵感,而ALOHANet又是设在夏威夷大学、由ARPA提供资金的项目。总而言之,我们今天所知道的互联网,其实是诞生于一个美国政府主持开发的项目。事实上,如果没有ARPA和泰勒,互联网很可能根本就不会存在。在互联网发展早期阶段,由于该产业的商机并不是那么明显,私有企业根本没有兴趣在前瞻性太远和过于复杂的项目上投资。当时的实际情况是,获得了对美国通信网络AT&T垄断权的私营公司,则极力反对ARPANet项目。幸运的是,具有远见的ARPA部门最终胜出。不可否认,互联网产业在1995年进行私有化后得以迅猛发展。只是在进行私有化之前,该新兴产业必须由政府所有。等到该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外界则会要求政府放手,从而使其获得更大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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