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三种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财政资金+地方债偿还。一方面通过财政收支两端“开源节流”,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偿债资金预算安排力度。另一方面争取专项债额度帮助化解债务。(2)盘活资产偿还。包括处置闲置资产或直接以实物抵债,出让部分政府股权,鼓励以混改及资产证券化方式化债。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称,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计了“采用预算绩效能力定价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机制”化解隐债的方案,用以盘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定价问题,容易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项目收入偿还或转企业经营性债务。一些项目运营产生收益和现金流,可用以偿还债务;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安排资本金、配置或盘活经营性资产等方式,将政府隐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在建项目转存量PPP以及违规PPP改正也属于此类。(4)金融机构参与债务置换。国开行参与隐性债务化解已有较多报道,但其能提供贷款额度相对有限,国开行特殊定位也可能给市场带来“兜底”错觉,不适合大规模深度参与。去年10月国办发〔2018〕101号文下发后,部分股份行及城商行参与了置换隐性债务的尝试,但规模不大、试点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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