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双向选择期薪资怎么算

单位10月1日招来一个员工,面试谈时说的是“7天双向选择期,用人单位和员工互相选择,7天内如因双方一方原因中止劳动关系,则不予以支付上班天数的工资。7天之后如果双方都没有问题,就办理入职手续,正式试用,薪资包含7天双向选择期的工资”。由于单位性质是周末经济,因此休息日不固定,十一只放3天假。该员工1号上班,2号开始休息到4号,5号继续上班,到9号接到领导通知说不合适,不予录用。跟该员工说明情况后,该员工要求单位支付上班天数工资,并说已过7天选择期,应当办理入职。但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明确说明法定假期在考勤统计时是排除在外的,不计算入考勤。因此该员工应该是按6天考勤计算,未到7天,不支付工资。现在该员工不服,坚持要求支付薪资,请问这个该如何处理?

7天双向选择期薪资按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