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挪用公款一般判刑几年?

如题所述

私营企业挪用公款属于挪用资金罪,具体刑期要根据挪用的数额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业务员挪用40万公款盖房 因挪用资金罪获刑4年

因老家盖房缺钱,现年51岁的业务员马某,将近40万元公款从公司账户盗转至自己账户,并用于老家盖房。记者昨日获悉,马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张某是北京儒杰商贸中心的投资人,2009年,她雇用马某来公司做业务员,并负责转账业务。2013年5月中旬,张某在查账时发现少了399999元。

经对账发现,钱是从公司的账户被马某转走挪用的。张某向马某询问钱的去向时,马某称钱在老家盖房子了,他可把房子卖给公司还钱。但后来张某就再也联系不上马某了。

马某妹夫作证称,马某给过他40万元钱,“2013年5月。我用这钱在老家盖了新房。”

马某供称,在2012年,老家重新分配居民点,他分得半亩宅基地,但他手头一直无钱盖房。2013年4月,马某在老板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近40万元营业款分3次转到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内。马某将钱汇给老家的妹夫,让他帮着把房子盖起来。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依法责令马某退赔公司399999元,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业务员挪用40万公款盖房因挪用资金罪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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