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化城市级区改革

如题所述

一、加强地位立法
加强法制建设,实施法制管理,是搞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改革深化的首要任务。当前,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城市建设活动呈现前所未有的活跃,城市中越来越多的经济与行政管理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各项建设活动迫切需要用法制管理来引导和约束,而我国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现状显然与之不相适应。当务之急是以城市规划法为母法,建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务省、自治区、各城市应当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上具有直接的指引作用、规范作用、强制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大量性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也是城市建设实际中迫切需要的法律武器。北京市己1983年以来,已经颁发了近20多项有关城市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仍感到地方立法是一个薄弱环节,不足以指导当前建设。1988年提出了一个近50项《北京市城市规划、规划管理法规体系研究报告》,并提出了急需先立的原则。尤其是沿海城市,市场经济繁荣,出现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现象,住房私有化比例较高,暴露的问题不少,急需加强地方立法,以便尽快改变城市规划管理对纷繁的建设活动的失控局面。地方立法,量大面广,我以为,不必拘泥于搞一个全面的综合的法规和规章,以制定若干个单项法规和规章为佳,急用先立,成熟一个颁布一个,及时有效。这样,可以避免因某一方面受阻而全面、综合的法规和规章迟迟不能出台的问题。
二、强化职能机构
为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的制定和实施,没有一个多层次的机构体制作为依据,作为骨架,作为职能机关是不行的,长期以来,我国各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五花八门,许多城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担负不了或发挥不出综合职能作恶用。与《城市规划法》赋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不相适应的。另一个问题是,尽管我国设市城市、县镇的规划设计、科研、管理人员已达3万人,但不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素质较差。随着改革深化,建设量大,项目庞杂,要求高、运转快,各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现门庭若市,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这种状况,急待改变。为此,一是设市城市应当设置城市土地的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合一的体制值得提倡,应当说,这是一项改革成果,在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完善,理顺两者的业务关系,做到负其责,分工协作。二是要充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力量,其人员数量起码就符合国家规定的每万个城市非农业人中配备1、5人的要求。三是要改变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每一个规划管理人员应当既熟悉城市规划,以懂法,不能只是一个行政办事员。规划管理是一个专业性、综合性、法律性很强的行政管理部门,不是什么人员都能胜任的。此外,还应强调指出,为强化规划管理机构职能,象温州那样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网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