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条件

一、法律依据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二手车交易规范》

(三)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相关手续的条件,具体如下: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的交易市场场所地址一致,经营范围有“市场经营管理或市场经营服务”事项;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交易场所必须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设置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3、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能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4、有规范的市场管理规则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3家二手车经营主体进驻。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申请表;

2、在“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企业注册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交易场所房(地)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5、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6、二手车经营主体进场经营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1、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报我厅。 

3、我厅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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