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2-10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6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单!如果派出所拒不提供,可以依法向分局督查(电话自己查)、市局(区号+110)、当地政府(12345)、公安部(12389)投诉!
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单!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该制度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