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火灾多少亩为刑事

如题所述

森林草原火灾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一、《刑法》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一般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主观存在过失,属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则是放火罪。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即30亩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处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违反政府禁火令,在林区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对失火肇事者进行治安拘留;森林防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三条规定,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植树木,恢复植被。
      备注:2021年,全市各县区政府给乡镇的执法权限赋权中,对《森林防火条例》中的执法权限都进行了发放。现在,乡镇政府即可履行《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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