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胎158天生育津贴

如题所述

山东二胎158天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照发。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山东省各地规定,山东省女职工产假期间,包括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人生育期12个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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