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5-09-24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村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根据村委会的总人数由3-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监委会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可下设村务公开、财务、重点工程、治保安全、环境卫生等监督小组,组长一般由监委会成员担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本村村民代表,为人正派,无违法乱纪行为;
2、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基层各项涉农政策,且有协调议事能力;
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衷于公益事业。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
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
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
6、引导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7、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并拒绝更正的,可由监委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