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人民法院中级 高级 区别

初级人民法院中级 高级 区别

初级人民法院中级高级的区别为设置地点不同、审理案件不同、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按照等级来说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基层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根据当地人口或者案件数量会设立若干个法庭。中级法院,包括各地、市、盟自治区为中级法院。一般一审案件较少,绝大多数是上诉案件,也就是二审案件。属于副厅级单位,中级法院的院长相当于地市级副市长。高级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是省里的再审案子,如果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到了高级法院,说明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都是千万级的。高级人法院的院长相当于副省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中央,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初级人民法院可以判死刑吗
初级人民法院不能判死刑。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以基层法院是不可能做出死刑和无期徒刑判决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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