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合法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不可强迫指定修理厂修车。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定损,被保险可以去别的修理厂修车,但是,去别的修理厂修车,超出定损部份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车辆所换的残零配件还是要交回保险公司。另外,有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内部机构损坏,当理赔人员无法判定时,由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如果,被保险人坚持主张外修,那么,超出定损部份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财险公司在处理机动车出现定损理赔过程中,变相强制指定必须到与其有合作协议的维修点修车,否则高于协议合作价格的部分由车主承担,这实质上是侵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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