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的。
以陕西省为例,要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禁止事前议定土地价格。
严禁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土地,禁止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确需低于基准地价的,应提出充足理由,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办公生活用地、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扩展资料:
招商引资协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全面实行项目用地“净地”出让。各市县要筹备必要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为土地出让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做到“净地”出让,确保土地供出后能立即开发利用。
2、严格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征缴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下发)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或划拨成本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特殊项目且经当地供地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应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全部缴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落实余款追缴责任,限期收清。否则,应由发证单位追回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违反。
以陕西省为例,有必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将其公之于众。 在转让土地之前,必须由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拍卖,挂牌,挂牌起拍价和协议出让价应以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决定禁止土地价格。
严禁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价格转让土地,严禁变相降低或退还土地出让金。 如果确实有必要降低基准地价,则应提出充分的理由,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建筑面积比,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均不符合要求。 如果办公室和土地使用率超过规定的标准,则将减少土地面积或不提供土地。
投资促进协议的有关规定规定:
1、全面实施项目土地“净土地”出让。 各市县应当准备必要的征地储备金,为完成土地出让前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供财政支持,并开展必要的水,电,路,平地等开发工作。 包裹以确保“净价”转让将确保土地供应后立即开发和利用。
2、严格的土地出让金和费用分配的收取与管理。 土地转让合同或转让决定书签订(签发)后的第一次付款必须在转让价格或转让成本的50个月内支付,余额应按照合同及时支付。 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由当地土地供应协调决策机构集体批准的特殊项目应在法定的最大期限内全额支付。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征收和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追回余额的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 否则,发行单位应当追回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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