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起诉的理由是:被告在用人单位工作13个月,一直处于试用期(其实口头、书面从未约定过),所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起诉状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不是事实劳动关。事实劳动关系是与劳动合同相关联的,没有劳动合同做保障,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外,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长期概念,而雇佣关系是不固定且短期概念,被告在原告公司一直是试用期,没有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双方是雇佣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动仲裁委的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双方为雇佣关系。请教专业人员,用人单位这种很明显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以这种没签劳动合同为由(其实原告不签合同就已违法了),就自认为是雇佣关系。法院有判原告胜诉并且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的可能吗吗?
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