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被枪毙以后,一般情况下家人不能够看到尸体,会被直接火化的。但是,如果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法院会通知家属领取尸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1、执行死刑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
2、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
3、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
5、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扩展资料:
执行死刑要注意的问题:
1、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有两种,即枪决和注射(毒药)。其目的也是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残忍的执行场面。
2、执行的时间要合理。
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死刑犯因长时间静坐待毙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减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执行前时间上较长的间隙自杀、逃跑,或尽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3、执行死刑要公开,但不要示众。
将执行死刑公布于众,主要是让人们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加强死刑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将执行的死刑的恐怖场面示众,则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执行不人道。
4、尸体处理要人道。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献或许可有偿利用尸体或身体器官,则有关单位或医务人员要人道地解剖尸体和摘取器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