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没有关于内阁的任何规定。美国的开国元勋拒绝接受内阁制政府,1787 年宪法把总统的地位突出了,似乎行政部门只有总统一人。在实际政治活动中,第一任总统
华盛顿就经常同行政部门的长官进行磋商,从1793 年开始,就用“内阁”来称呼这群参加磋商的人。尽管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内阁这一机构,但它还是和英国的内阁有着本质的差别的。
(一)内阁的性质不同。英国内阁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实行集体负责制,而
美国内阁只是总统的一个咨询、顾问、磋商的机构。
(二)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不同。英国内阁成员必须是议会议员,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投不信任票。而美国内阁成员则不能是议员,也不对议会负责,国会也没有倒阁权。
(三)总统和内阁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同。
英国首相与内阁成员之间是伙伴关系,他们都是执政党的重要人物,而美国总统与内阁成员之间是个人关系,甚至是一种雇佣关系,内阁成员不可能否决总统的某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