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大队执法范围

如题所述

(一)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植物检疫、渔政执法等分散在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二)受理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三)负责监督指导农业执法工作,推进农业执法信息化。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制度,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牵头组织全县农资打假工作,组织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并推行检打联动。
(六)负责渔政执法工作。
(七)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内设机构3个:
综合股。负责大队日常运作、承担党的建设、安全生产、负责执法人员管理、评议考核和培训;负责内审大队人员执法行为、程序、案件文书的规范性;负责全县案卷评查、案卷档案管理;负责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网上办案及执法指挥系统管理、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公示;负责全县农业执法办案情况汇总及上报。
(二)执法一中队。负责种植业领域和农机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组织实施种植业投入品的执法抽检工作,负责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农机安全等执法工作。负责处理本中队的投诉举报信访与行政调解及基层上交、上级交办的案件。
(三)执法二中队。负责养殖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动物卫生监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猪屠宰、种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工作。负责处理本中队的投诉举报信访与行政调解及基层上交、上级交办的案件。
第二条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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