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1) 我国是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与
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2)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首先是我国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其次公有制经济本身不完善、不成熟,没有能力包罗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决定了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3) 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性。
“三个有利于”的内容:
1)有利于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2)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3)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
1.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3.促进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