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漂流审批手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向市旅游中心提出申请: 经营单位向市旅游中心提出开展漂流项目 的申请, 并提交附有单位概况、 经营情况、 配套服务设施及景区规划情况等相关资料, 由市旅游中心依据 《舒兰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资源部门审批: 经营单位持市旅游中心初审意见, 到乡 镇和水利等部门申请河道审批。 乡 镇和水利部门设置审批条件, 进行实地踏查, 合格者予以审批, 提供批准证明等相关资料。资格审查: 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乡 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价》 ( DB22/T 1817-2013)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 修订) ( GB/T17775- 2003) 标准, 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 由质监、 食药监、 卫生、 公安、 海事、 安监、交通、 物价、 旅游等相关部门, 逐项进行资格审查, 审批。到工商、 税务机关注册登记: 经营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 到市工商管理税务机关依 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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