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方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借: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贷: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反之,借记“营业外支出”),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2、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期初长期应收款的摊余成本乘以租赁内含利率),
3、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4、或有租金的处理:
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租赁收入(例如经营分享收入等),
5、未担保余值的处理(出租人特有的处理):
A.未担保余值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租赁投资净额等于(最低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当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金额大于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B.恢复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未担保余值减值恢复的金额大于租赁投资净额增加的额时,差额的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6、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按照应收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部分计提减值,这部分指的指最低租赁收款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部分。
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减值准备,应该确认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已确认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7、返还租赁资产时: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况:
收回资产时,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按照账面价值来计量的,而不是按照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此时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担保余值的金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如果收回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担保余值,那么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这个损失在收回的分录中是体现不出来的,只有将该资产处置的时候,才会体现出来,一般融资租赁收回的资产不能够在继续使用,而是处置了。
收回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B.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况:
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担保余值加上未担保余值的金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余值),
贷:未担保余值,
收回的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之后的金额小于担保余值时,应向承租人收取补偿金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C.不存在担保余值,但是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况:
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D.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况:
不作会计处理。
8、优惠续租:
A.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权,出租人视同该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例如可能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B.收回资产,比照上述返还租赁资产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9、留购租赁资产时:
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优惠购买的价格),
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