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如题所述

西安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1、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工作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并实施的,主要用于西安市创业及西安市用人单位新引进或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2、从知识、能力、业绩及实际贡献三个方面,西安市高层次人才总共分为三个层次: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及领军人才以及地方级领军人才。
3、申请的人才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疾病,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的进行放宽。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西安市人才引进补贴政策2022
货币化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购房补贴适用对象为A、B、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购房款的50%,补贴上限按人才层级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租赁补贴适用对象为A、B、C、D类人才,补贴标准按人才层级分别为每月6500元、5000元、3500元、1000元,按季度核发,最高补贴5年。
实施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政策,既考虑解决人才安家购房的经济压力,又有灵活多样的补贴方式供人才选择,更加便利人才的工作生活。选择租赁补贴的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还可以转化为购房补贴;享受货币化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进阶为更高层级人才的,其补贴标准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年5月28日,西安住建发布购房新规,其中涉及人才买房的政策没有变化。
2021年8月31日0时起,经批准引进的E类人才在住房“限购、限售”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除提供人才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已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保(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或个税证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社保、个税缴纳单位与引进人才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现就职单位的说明材料。
经批准引进的A、B、C、D类人才购房,不受以上规定影响。2021年8月31日0时之前经批准引进的E类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时仍适用原政策。
西安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2
想在西安落户,主要的渠道大概会分为三种,一种是政策性落户,第二种是人才引进落户,第三种就是应届毕业生落户。
1、政策性落户
在西安市缴纳社保并满足一定居住时间的人员,按照西安市政策要求,对于在西安办理过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且在西安本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即可迁入到西安落户,如果有配偶及子女的也可以一起迁入。
2、人才引进落户
(1)学历落户
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或者学历在本科以下但是年龄未超过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西安落户。
(2)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在西安市落户,有配偶子女的可以一同迁入。
(3)技术人才落户
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在西安市落户,有配偶子女的可以一同迁入,其中有一方在西安市落户,其夫妻、父母、子女、收养子女等都可以一起迁入西安,在西安落户。
3、投资创业落户
在西安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均可迁入西安落户。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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