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某财政局给予工作人员张某记过处分
B. 某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刘某进行拘留
C. 某公安机关给李某发短信提醒其谨防短信、电话诈骗
D. 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倡议20户农民种洋葱,如果不种,今后种子款不予发放

【答案】:A、B、C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受案范围的有关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
A项正确,某财政局给予工作人员张某记过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项正确,某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刘某进行拘留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项正确,某公安机关给李某发短信提醒其谨防短信、电话诈骗是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项错误,行政指导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通过利益引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行政相对人服从的,这种行政指导实际上是行政行为,公民可以起诉。D项中某乡政府以不予发放种子款进行威胁,强迫20户农民种洋葱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BC。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