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要取消?“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放出怎样的信号?

如题所述

财政部发文!政府购买严禁劳务派遣!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

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中,财政部已明确规定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

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劳务派遣,尤其在大型的企业、国企、事业单位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已经司空见惯。关于我国现在已有的劳务派遣具体人数,网上的信息有的是6000万,有的是3700万,但大家可以从模棱两可的数据中看出,占比绝对不在少数。

财政部此举,是否意味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要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呢?

有的网友反应:以后可能就都是外包了;灵活用工模式现在不是很火爆吗?用灵活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是不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粮饷君并不敢断言,只是财政部明确要求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有原因的,这几年劳务派遣出事被查的例子并不在少数。因此,粮饷君就借今天这个话题,好好跟大家说一说这个灵活用工模式。

灵活用工模式详细说明

这几年,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用工形式层出不穷,其中灵活用工无疑是其中最火的一个概念,灵活用工多见于共享经济领域,故服务于该模式的平台业态迎来爆发式增长亦是情理之中。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模式

关于灵活用工没有官方的明确定义,上海《劳动报》就结合多方释义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灵活用工就是除全日制用工之外,其他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用工、退休返聘、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业务合作、平台用工等。而与灵活用工相对应的就是灵活就业,打破用工地域、用工时间的限制,大幅度降低企业人力综合成本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灵活用工就是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承揽业务,这样的一种B2B2C的用工形式,企业与个人之间无直接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平台、个人之间都是合作关系、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因此,灵活用工就是一种平台型的用工形式,是对用工模式的全面创新,系统的改造了多种关系,推动了用工形式的进步。

二、灵活用工对个人、企业有什么好处

1、灵活用工能够节约固定人力资本,解决企业编制限制,让企业成本控制目的愈加明晰可见,增强竞争力。

2、灵活用工能有效满足业务时节性动摇需求,也就是更加灵活的处理特殊时期岗位人才的需求,为企业短期调配劳动力,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3、灵活用工能够进一步组织战略的灵敏性与高绩效性,加强企业管理的弹性与可操作性,赋予企业必要的生机和操作空间。

4、灵活用工能够帮助企业从繁杂的、饱含风险的劳动关系管理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规避了许多不必要的程序和法律相关风险。

三、企业怎么实现灵活用工呢

1、盘点岗位

看企业里哪些岗位可以使用灵活用工。通常来讲,不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不处于经营管理核心环节,不涉密的岗位,都可以采用灵活用工。

2、选取用工方式

针对不同的岗位,可以选择不同的用工方式,最好是打组合拳。

一是,对于有一定的技能要求,或社会上招聘有难度,长期有需求的岗位,建议用劳务派遣。

二是,对于非主业的岗位,建议采用外包方式。

三是,对于工作量不饱满的岗位,建议采用非全日制(小时用工)或兼职方式。

四是,对于需要师带徒成长的岗位,建议用实习生或者返聘方式。

3、建立内部流程

甄选机构——比选采购——签订协议——法律文本——上岗培训——劳动者考核——续签或退还员工。

4、甄选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

掌握各种灵活用工模式的基本操作,选择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并按照法律要求准备与服务方的合作协议,以及与灵工的合作协议。

重点提醒:

在选择灵活用工平台时,务必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签订的协议是否规范,方案是否合规。

2、平台是不是能够提供合规发票,依法合规纳税。因为整个模式里,用工单位对发票的审核和把控责任更大,也就意味着,用工单位其实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大。

3、能够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且做到证据留痕,业务资料保存。

4、资金管理是否安全,支付路径是否清晰。

5、平台相关资质是否齐全、真实。尤其,是否真的具有委托代征资质。

金税四期+社保入税+大数据之下,企业需思虑周全后再做决定,切勿因贪便宜、少交税等选择了不靠谱的灵活用工平台,给自身经营带来重大税务风险。

粮饷社——灵活用工平台,基于互联网平台优势,对社会化用工实现精准调配,提供人才与用工方自由合作、灵活承揽管理平台,采用个人承揽模式,摆脱了传统雇佣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等缺点,实现订单接发、身份验证等在线的一体化平台。

四、老板更关心灵活用工模式是否合法

作为与“灵活就业”相对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灵活用工、以及由它衍生出来的灵活用工平台是受到了国家认可的。灵活用工在法律上有据可查,政策上有力支持的。

给大家整理了有关“灵活用工”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

1、关于委托代征

灵活用工平台之所以能展开,主要原因是获得了税局授权的委托代征资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还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中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2、关于鼓励发展“灵活用工”的政策

(1)2020年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内容倡导以创新生产要素供给方式,激活消费新市场,发展新的就业形态。

(2)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3)李克强总理在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经营”。当天会议特别提出:“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和收入”。

具体从创业渠道、创业环境、保障支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3、关于国家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

(1)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三)点指出:“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

(2)2020年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第四条(五)和(十一)点指出:大力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

4、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灵活用工平台之所以能帮个人缴税比较少或者说降低个税,因为灵活用工平台给个人代缴的个税是按个人经营所得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五)点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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