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回复:​“其他草地”属于《草原法》规定的草原范畴,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中的“农用地”

如题所述

针对您的疑问,自治区林草局已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给出答复。以下是针对“其他草地”的管理、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



一、管理定位与法律依据

“其他草地”在法律上属于双重范畴:按照《草原法》的规定,它被归类为天然草原,属于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的一部分;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它作为“农用地”被管理。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10-2017),“其他草地”最初被归类为未利用地,但《土地调查条例》明确指出,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影响农用地的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所有草地包括“其他草地”均属于农用地,涵盖耕地、林地、草地等,需依法进行管理。
    《草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天然草原包括草地等,明确“其他草地”为天然草原范畴。
    2020年,自然资源部出台的新指南将“草地”细化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但仍强调“其他草地”在用途管制中的重要性。


二、行政执法及法律依据

关于“其他草地”的行政执法,主要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执行。具体如下:



    执法部门:依据《草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
    法律依据:包括《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治区实施的草原法规等。
    执法程序:执法人员需持有执法证件,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涉及刑事处罚的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行政机关有权提出复议或建议检察院监督。


以上是自治区林草局对您提出问题的详尽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