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留置的条件

如题所述

被留置的具体条件是:

其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其二、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

其三、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其四、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委留置程序:

1、审批。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2、开具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留置,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一、什么是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二、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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