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三调能否变更土地性质

如题所述

不可以
“这个当然是可以改变土地性质的,国土三调也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变迁以及各种不同背景下的土地生存状态。”
国土三调可以随意将农民建设用地划为农田
因为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土三调,就是国家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不能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三调就是国家为了经济发展和需要,进一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对全国的耕地。...国土三调基本农田不可以调整,因为虽然是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已经改变了用途的土地,如果不是合法的,就要按违法处理,不能随便调整掩盖违法事实
国土三调不能调整建设用地,因为土地调查是土地的现状调查,如果随便调整建设用地,就失去土地调查的意义,就不能真实反应土地现状,这是违反调查原则的?如果出现了土地违法或者建设用地过大,不能达到占补平衡,要从根本上找原因,积极处理和应对,不能指望三调去调整。不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地类认定规则。对报批时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点补平衡。
建设用地三调可以复耕
三调认定的耕地也不算永久农田,因为土地利用是变化的,土地占补平衡也是一种动态平衡,复垦土地和占用耕地不会是同一块地,三调认定的耕地有可能下去几年就用于建设,再在其它地方复垦同样面积的耕地,所以土地调查都是十年一次,土地地类分布不是一成不变的。
乡政府建设用地
他们说三调给我变成耕地了有可能上面有地上物
二调为草地三调为耕地这种情况可能是原来二调时退耕还林草的地,三调时退耕还林草期限已满,又可以用作耕地了。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建设用地上面有建筑物,三调有可能给变成耕地
有可能的
政府租给我的地还没到期
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征收征用土地的,要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包括地上随着物、青苗补助等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