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2.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1).从重处罚情节;(2).从轻处罚情节;(3). 减轻处罚情节 ;(4).免除处罚情节。依据《刑法修正案》中第八条明确指出将坦白由原来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对坦白的内容及从宽处罚的力度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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