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机构能否作为被诉主体

有没有什么具体的相关规定

(1)诉讼分为三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2)如果是行政诉讼,那么党的行为不能去法院起诉.
(3)因为党的机关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对党的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党的机关反映,由上级党的机关建议撤销该党的机关的越权处罚决定,所以不能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果是民事诉讼,那么党的机关 是可以诸位被诉主体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16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罗珍祥与叶福祥、梅县泰鸿实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党的委员会可以比照国家机关,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梅县水车镇党委在其创建的网页上登载《水车镇坑尾村存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一文,并非时任党委书记的叶福祥的个人行为,你院[2005]梅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裁定认为叶福祥才是适格被告并驳回罗珍祥对水车镇党委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
鉴于党的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应多做工作,力争调解结案。需要作出判决的,务必向上一级党委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
此复
(6)如果党的机关涉及刑事诉讼,也应该有被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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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27
理论上讲上可以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我们国家的党是非常特殊的,没有法人资格,也不单独对外行为,所以一般不会直接对他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党一般会透过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对外行为,这时候,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就是诉讼主体。如果是党内的行为,只适用党的纪律,不能诉讼。
第2个回答  2009-07-27
能.
因为党组织机构是在法律管辖之内.
但是,可能司法实践不多.这是国情.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3
广东省高院曾有一说可以将基层党委作为被告的规定,但要求慎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16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6]3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罗珍祥与叶福祥、梅县泰鸿实业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上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党的委员会可以比照国家机关,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梅县水车镇党委在其创建的网页上登载《水车镇坑尾村存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一文,并非时任党委书记的叶福祥的个人行为,你院[2005]梅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裁定认为叶福祥才是适格被告并驳回罗珍祥对水车镇党委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
鉴于党的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应多做工作,力争调解结案。需要作出判决的,务必向上一级党委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
此复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党委还作不了被告。这是一个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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