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移交单怎么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1
施工单位向甲方移交资料时证明接收文件怎么写
施工单位向甲方移交资料是按照合同和相关“资料规程”标准要求。移交证明内容:移交的资料卷数、总目录、移交人(单位)、接收人(单位)和日期等。
工程资料移交书 图样材料是什么意思
本资料.图**张.文件材料**页
施工现场交接单怎么写
有格式套用,没有格式自拟。

内容:时间,地点,交接的双方,交接的事与物,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给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有需要哪些内容
很多啊,当地城建档案馆都有工程档案编制指南,建议你找档案馆要就行了,照着做。
请问,工程竣工把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写一个申请移交的表应该写什么内容,(我的资料里有详细的目录)
您是监理吗?

以下资料需要上报甲方

B类监理资料

B1监理管理资料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月报

监理会议纪要

监理工作总结(专题、阶段和竣工总结)

B2监理工作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申请表

施工进度计划报验申请表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工程开工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复工报审表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

费用索赔申请表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工程暂停令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费用索赔审批表

工程款支付证书

旁站监理记录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

见证取样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竣工报验单

竣工移交证书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B4其他资料

监理工作联系单

工程变更单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应该怎么写
本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和洽商所有内容,经我单位自查全部合格,同意移交
工程移交单是什么?移交什么?
工程移交单就是一个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双方移交过程的记录就是工程移交单。

工程移交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五方资料主体单位名称、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包括系统及验收情况 、工程资料清单等转交的资料情况等等
工程场地移交清单怎么写?
你要报监理,写联系单也行或XXX场地移交报审表,内容写根据XXX会议或XXX联系单,几月几号,我部已经完成XXX场地的开挖平整等等,然后要附一个XXX场地标高测量数据(需要监理以及要移交的项目部负责人的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书要怎么写
1、工程概况。写清主要工程量。

2、工程竣工情况。

3、工程单校、联校情况。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施工单位联合验收情况。

5、未完工部分及遗留问题。

6、质量保证、维修承诺。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需要移交哪些内容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4、招标文件;5、开工审批文件。  (二)施工文件  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2、地基处理记录;3、工程图纸变更记录;4、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及试验报告;5、施工实验记录;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7、施工记录;8、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水电、暖通、空调、消防、燃气工程  1、一般施工记录;2、图纸变更记录;3、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4、隐蔽工程检查记录;5、施工试验记录。  (三)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2、监理月报、会议纪要;3、监理通知;4、监理总结。  (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a)竣工图(给排水、结构、水电、装饰、暖通、消防、燃气、电梯等);  b)声像材料(照片、录像、光盘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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