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议会制,代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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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阁制 内阁制。内阁(cabinet)一词来源于法语,有“内室”、“密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议会制,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国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编辑本段]概述
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称为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但是,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公务员任命权与签署法令,接受外国使节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必须经由政府首脑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发布政令。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邦联制,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学理上称为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都可能采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国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实行议会制。
[编辑本段]历史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洲、纽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洲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纽西兰则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威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早在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准备。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编辑本段]弱点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小党执政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和极端政党的上台。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小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频繁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学理上称为双首长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1990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制后,则多倾向使用直选元首下的双首长制。
议会民主制本身并不一定会产生过多的小党派和极端政党,当议会民主制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选举计票方法结合时,容易产生较多小党,导致小党执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个党派只要在全国获得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国家是百分之五)的政党选票,就可以进入议会,无论在个人选区中是否有本党当选人。 而在单一选区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个候选人必须在一个地方选区获得比其它候选人多的票才能进入议会。也就是说,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行议会,但是在纯粹的单一选区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选举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而且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过半的选票获得当选),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纯粹单一选区制的英国,极端民族主义党派「英国国家党」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席位。而日本实行单一选区制加政党比例代表,所以没有在全国任何选区赢得席次的日本共产党,因为全国政党得票超过门坎,仍能参与分配席次。所以,选举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还是纯粹的单一选区制,是影响政府组成与表现的重要的因素。
议会制政府,实行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国内政党体系的两党制,造成内阁与政府首脑的两党轮政,以英国为其典型。实行单一选区制搭配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党体系的多党制,导致联合内阁与联合政府。
[编辑本段]优点
①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
②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
③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
④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份成功
[编辑本段]实行议会制的政权
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洲、纽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其中:
①实行单一选区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马来西亚、新加坡、澳洲、加拿大、英国、印度、泰国等。
②实行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西欧大部分国家,如德国。
③实行复数选区制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应选席位超过一席以上)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编辑本段]威斯敏斯特体系
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这种体系被广泛用于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并已经成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政治体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国家代议制 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主要行使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
代议制的产生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统治阶级,只要实行民主政治,都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是具体方式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构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并与其他两权即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与平衡;在代议机构的设置上,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两院制,有的实行一院制。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授权。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虽然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的关系。
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其代议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在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和瑞士的委员会制下,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起着核心作用,最高行政机构(内阁、联邦委员会)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在美国的总统制和法国的半总统制下,议会虽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居重要地位,但不起核心作用,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的总统由选民间接或直接选出,不对议会负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实行分权制衡原则,议会主要执行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制约,有些国家的内阁甚至有权经国家元首同意解散议会。当代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还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但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仅直接行使立法权,而且由它产生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这些机关都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从而保证了人民真正行使国家权力,使代议机关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内容上都真正代表民意。元首拥有较大的紧急权力,但受到惯例(而非法律)的制约而较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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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13
责任内阁制和议会制是等同的,都是议会选举出政府来执政,政府的执政党通常是议会第一大党或者最大的执政联盟,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推翻政府,首相或者总理可以解散下院重新选举。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既可以是共和国也可以是君主立宪国。比如日本,执政的是自民党,由国会选出而组织政府,现任内阁总理大臣麻生太郎,该国有君主天皇明仁(年号平成);还有共和制的印度,执政的是国大党,也是由议会选出而组织内阁,现任总理曼莫汉·辛格,总统帕蒂尔(无实权)。
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政体的统称,既包括责任内阁制(议会制),也包括美国的总统制,还包括了法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总统议会混合制。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权利最大为首相。国王是国家象征。
国事有内阁商榷处理。所以叫责任内阁。

美国是议会制。议会可以牵制总统。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代议制。
通俗点说就是我们选举地方代表,再又地方代表选举国家代表。
又国家代表投票来决定国家大事的实行与否。
人民没有直接参与,这个就是代议制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7-12
不是 比如英国是议会制,就是君主立宪制 内阁总统就是设有内阁大臣管理国家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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