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中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几个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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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8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2份;
  4、《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5、《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及各类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8、《施工单位统计表》(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
  11、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1套;
  12、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3、申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14、复验时重新向受理窗口申报。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到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
  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申报消防窗口领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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