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蔡某为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理,1995年3月以乙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ABS防火材料。此后蔡某将该批防火材料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董事长知道后,认为蔡某身为本公司经理,起行为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蔡某取消合同,该批防火材料由甲公司买受。丙公司认为,该批防火材料的买卖,是在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甲公司无关,且合同是有效成立的。至于蔡某作为甲公司经理,其行为违背了(公司法)有关规定,属于甲公司内部事物,与乙公司无关。
问题
1.蔡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什么规定?
2.该批防火材料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蔡某对甲公司负有什么责任?

答案:1、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交易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蔡某身为甲公司的经理,蔡某却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进行关于消防器材的交易,即经营了与所在甲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他违反了法律的这项规定。
2、该批防火材料销售合同有效。因为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应有效。
3、蔡某对甲公司负有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他违背法律规定与丙公司交易,不符合规定,交易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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