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关系吗

如题所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提出的全新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社会主义是一种新生的社会制度,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初期。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没有成功的经验,只能在实践中探索。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有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出现动乱局面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

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国家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法制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程度还不高,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制度和法律执行不力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长期农业、农村社会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而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则以“法治”为主要特征;如果说“熟人社会”难免是“人情社会”的话,那么“陌生人社会”则必然是法治社会。就是说,我国社会转型已经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对时代要求的回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任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的改革,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领域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要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加注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不完善,但是无论如何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又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邓小平同志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着眼点和着力点都是要改革和完善国家各方面制度。读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涉及“制度”的内容何其多,可以说通篇都在讲制度、讲体制机制。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整体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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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2
国家现代化是指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而经历的变迁过程及其状态,这包括,从经济层面看,工业化和科技化水平曾度高,第三产业发达,城乡建设程度高,人民生活水平高等;从政治层面看,,民主法治程度高,政治透明等;从社会层面看,建立起现代化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体系,居民就业率高,收入高等;从文化层面看,建设起国家文明的核心价值体系,公民道德素质高,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等。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指国家对全社会整治和管理的现代化过程或现代化方式,其中前最重要的是现代法社会治理念和原则的建立,这就是:合宪意识、道德自律、人民主权、公民自治、政治民主、权力受限、司法独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法治中国、中国梦的实现的过程。

从实践中看,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不是某个智慧者单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由构成市民社会的各个人群聚合体之间的冲突、协调、妥协及其所产生的合力作用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
市民社会的出现与城市的形成不无关系,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源自希腊罗马文明,以及罗马社会中那种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上的传统的法权理念和自然法观念,而17、18世纪的世界大变动对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商品化所推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科学实验和地理环境方面大量新发现的提出,以及由英国、北美和欧洲大陆的革命所导致的社会秩序危机和既成秩序观念范式的瓦解,动摇了在此之前将上帝、君主或传统规范和行为本身认作社会秩序的基础或渊源的信念,促使人们从社会自身来寻求秩序存在的原因和道德统一的新原则。[33]市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正是适应了近代西方社会发展的需求。
现代西方的法治理论及其实践便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理论及其实践上。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由此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
(1)宪法至上。即宪法在社会中居于至上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以宪法及其精神为核心的法律规范成为制约政府行为,及指导和协调其他社会成员行为的主要规范;一切政党和各级政府的行为被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运行轨道,其决策或政策的制定唯有通过法律才能获得其正当性的理由(合法性)。
(2)原则主导。即依此精神而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且互相支持的法治原则,渗透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中,主导着权力者的行为。现代法治社会对于传统法治原则(如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正义原则等)的继承,及对现代法治原则(如宪法至上原则、公民自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形式优先原则等)的确立,是市民社会日趋成熟的表现。
(3)司法独立,即在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及其纠纷的过程中,法院享有不受任何个人、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经济财团,或权力、政见、舆论等因素的左右,而独立审判和解决各种法律争议的权力及终局权力,司法判决具有最高的权威。
(4)公民自治。即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人员任用,交由公民通过民主的程序决定。极权主义遭到普遍的否定,国家权力的有限、政治多元、社会中的多重价值和多重联合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不同政治见解和学术观点的争论及自由表达的权利被视为最重要的人权;民主被看成是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政治、持与政府合作态度的前提,民主程序成为社会资源分配和作出重大抉择前的必要环节,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通过法律及由此而生的一系列机构保证;价值观和联合方式的多样化,及各类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
法治观念和市民社会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理念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共同财富(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无法为我们所继承,而是表明,中国的法治之路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
二、法治社会的建设
现代中国实践着独特的法治之路。
法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理论都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如顾准所言)中国从来没有产生过,也不可能出现以商业为本位的政治实体,我们也不曾出现过如西方历史上曾有过的那种由朝廷出卖特许状,由此建立一个个“独立王国”式的城市自治体的可能,从近代中国社会内部生长不出市民社会及资本主义。[35]有学者曾指出,中国从来就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这本不是缺点,但因此中国传统制度对商业化、技术化、工业化和全球化的适应能力不如西方的制度,其演进改良的适应性也较差。历史上的儒生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广土众民的国度中,对维护统一和避免战争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现代社会要继续维持其变异形式,就极易与世界公认的以一般人权为基础的民主制度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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