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如题所述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规,它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海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原则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政策措施
条例中规定了多项政策措施,包括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仅一方户籍在海南省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将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规,它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海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贯彻实施该条例,可以有效促进海南省的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条规定: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仅一方户籍在本省的,可以按照本省规定生育。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基数和征收倍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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