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判决书没有法律依据和理由,这样的判决是不是错误的?
答复:
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和理由,法院就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相关认定的国家机关。法院肯定要写明法律依据和理由,这样当事人才能知道法院到底有没有用对法律,如果发现法院用错了法律,还可以因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如果法院不写明法律和理由,那么属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我们作为公民或者单位,就无法知道法院究竟是依据什么内容来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就全靠猜测“法院是依据这个法律吗?法律是依据那个法律吗?还是说法院是依据看谁顺眼作出判决的?”,所以如果法院不写,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当事人是可以投诉、上诉的。
一般来说,法院都会写的,法院是国家机关,所作的判决书也是需要公开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所以法院如果不写真的很异常,没理由不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