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同步实施,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我省自2010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省司法厅先后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涉及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管理、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规范性文件,目前这些社区矫正制度文件的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较为分散,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推进,需重新起草涵盖我省社区矫正各环节的规范工作制度。
在上位法框架内起草。《实施细则》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应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和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容,根据我省实际对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细化规范。对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经作出的规定,《实施细则》尽可能不再作重复,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注重对实施过程中我省面临的实际难题等程序进行规范。注重解决我省实际问题。考虑到我省各市(州)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过程中需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实施细则》重点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分级管理、考核奖惩作出相应规定,对各部门衔接配合工作较为原则的条款进行部分合理细化,切实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
注重吸纳我省实践经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经过多年实践,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落实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任务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模式,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较好的衔接配合意识。对涉及部门协作配合的事项,《实施细则》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吸纳了之前省内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对涉及分类管理教育措施,分级考核实施程序,《实施细则》力求在依法规范执行的基础上,优化工作程序,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法律依据
《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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