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不可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个人所得税、罚款、赞助费、捐赠支出、非法经营所得、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罚款、偷税漏税所得、违法所得罚没的财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法转移资产所得、非法转移资产罚款等。这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前无法享受扣除,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可扣除的费用。同时,企业应及时了解税法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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