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改型交警怎么处罚标准

如题所述

货车改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前不得上路从事运输,会处以200元以上罚款,但并不扣分。
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200元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一、货车非法改装的具体处罚如下:

1、货车改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不扣分: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3)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8)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2、擅自改变货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扣1分;

3、驾驶拼装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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