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有区别。合理低价有两种含义,是一种笼统的概念:
1、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经评审后评标价最低者中标,这实际上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
2、指在投标人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专家结合招标人的标底,对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其中合理的低价,这种方式下,中标候选人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评标价格合理性的判定,前者强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后者强调要参考标底和评标基准价。